方大特钢(600507):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Kaiyun 开云

  新闻动态     |      2023-05-28 10:0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号华贸中心 3号写字楼 34层 邮编:100025 电 线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于 2023年 4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3年 5月 12日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包括“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含 18个子项目)”等。2)“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拟停运公司现有 2套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同时将 3座高炉的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由新建的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使用,该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3)“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建设内容包含 IT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数据中台建设、生产和管理过程智能化改造升级等。

  请发行人说明:(1)“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办理障碍;(2)结合“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等,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3)“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是否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风险;(4)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一)“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该项目环评手续的办理进展、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办理障碍

  1、“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运作模式

  ①新建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2×210t/h超高温亚临界煤气锅炉,2×65MW中间一次再热凝汽式汽轮机,2×70MW发电机组配套的厂内各工艺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厂区煤气管网改造)。

  ②现 1#热电车间新增 2台 AV63电动鼓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网;炼铁厂原 2#喷煤老厂房拆除后新建电动鼓风机厂房和新增 2台 AV56电动鼓风机其配套设施、管网;现 2#热电车间 2台汽动鼓风机拆除后新上 2台 AV63电动鼓风机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网;厂区高炉鼓风机冷风管网改造等。

  ⑤拆除与还建:轧钢厂 DN800mm焦炉煤气管道拆除及移位改造;拆除、还建轧钢厂备件库(含行车);拆除、还建轧钢厂棒材线用房;拆除、还建轧钢厂停车场车位及车棚;拆除原中型办公楼、合金仓库旁的废弃配电室;拆除二次资源电器回收仓库;还建高线办公室(含装修);还建绿化环卫站用房(含装修);建设区域内绿化移栽;拆除炼铁厂原 2#喷煤老厂房(原 2#喷煤电气室保留)及原 2#喷煤老厂房旁边的动力厂空压站等。

  为充分利用二次能源,降低碳排放量,淘汰经济技术落后的煤气发电机组,进一步提高公司自备发电水平,深入挖潜循环经济的空间与能力,满足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拟新建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同时为建立稳定的高炉生产保障体系,拟新增 6台电动鼓风机为 3座高炉的运行和备用鼓风机。

  因新建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容量较大,现有厂内的供电系统无法满足并网条件,同时也无法满足新建电动鼓风机的供电需求。在接入容量较大的发电机组后,会较大地影响全厂的负荷平衡和供电安全管理,因此,需要对公司变电站主变进行增容改造。

  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前提是停运公司现有 2套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同时将3座高炉的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将煤气置换出来,供新建的 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使用,实现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

  2、本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联,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相应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主要从事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主要产品是螺纹钢、优线、汽车板簧、弹簧扁钢、铁精粉等。发行人动力厂现有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效率相对低下,因此考虑建设更为高效的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高效利用富余煤气,进一步降低发行人外购电量。本募投项目建成后也为日常煤气平衡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动态调整空间,也可参与电网调峰生产组织,提升机组利用率,减少煤气放散及资源浪费。

  综上所述,本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紧密,是发行人钢铁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配套功能完善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节约生产成本,减少污染,减少碳排放,提高公司环境保护水平,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本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技术或工艺的具体区别与联系,公司相应的技术储备

  发行人现有的 1#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12MW)、2#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20MW)都属中温中压发电机组,发电效率较低;发行人现有的汽动鼓风机效率较低,且均未配置备用鼓风机,若出现汽动鼓风系统故障,则会造成高炉被迫停产。

  本募投项目拟将效率低下的中温中压煤气发电机组停运淘汰,同时将 3台高炉汽动鼓风机改为电动鼓风机,将富余煤气用于供应高效率的煤气发电机组(2套 65MW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机组)发电,并对发行人变电站主变进行增容改造,是对发行人现有发电技术的升级改造。

  ①近年以来,煤气发电行业技术不断取得了突破与发展,高参数小型化发电技术已获得了广泛应用。发行人动力厂 35MW高温超高压煤气发电技术已成功应用,收获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对本募投项目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②发行人现有余热发电机组、中温中压发电机组、高温超高压发电机组,且运营多年,具有完善的热电工程技术人员和熟练的岗位操作工人。

  ③发行人持续优化技术人才队伍储备,完善产学研用协同的创新体系,继续激发和引导创新活力,争创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具备募投项目实施的技术条件。

  发行人已于 2023年 5月 16日取得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超高温亚临界发电节能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洪环环评[2023]67号),项目批复意见如下:

  “项目基本符合南昌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

  (二)结合“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等,说明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主要考虑

  1、“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的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

  本募投项目的改造内容主要涉及 IT基础设施改造与建设、数据中台建设、MES系统改造升级等 9个方面,具体改造内容、预计实现功能、较当前系统的差异情况如下表所示:

  建设一栋三层楼高的建筑物作为智 慧数据中心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 为 2,000平方米左右

  本次建设的数据中台主要包括数据 资产管理平台、数据治理平台、数 据服务平台、数据整合平台、数据 加工平台、数据运维平台等功能

  通过对企业内外采集、计算、存储和处 理海量数据,保证数据的标准统一和口 径统一,建立全域级、可复用的数据存 储中心和数据资产中心,通过组件化服 务模块提高数据共享和复用能力,降低 数据建设成本,提高数据治理和应用的 效率,为灵活高效地解决业务场景的个 性化需求提供能力支撑

  为整个铁前生产线的生产管理、质量控 制、物流精确掌控、资源优化配置提供 坚实的信息管理平台

  用于引进检化验智能化自动化设备、提 升公司检测的智能化水平,更好地服务 公司生产

  实现原料场管控数字化、设施设备智能 化、信息资源网络化和日常管理可视化

  应用物联网技术,通过采集感应器、 RFID标签、GPS/北斗、AI摄像头等设 备产生的数据,与原有发行人各类管理 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互和整合,对原燃 料、产成品、设备及物资等出入厂车辆 进行实时跟踪管理,并进一步实现发行 人物流状态在智慧管控中心的可视化呈 现

  为适应智慧工厂项目的建设,需对 发行人炼焦、炼铁、炼钢、轧钢、 动力、物流等工序主要工艺装备进 行智能化改造,并进行智能仪表等 设备的换装

  采用现场总线G等通信技术和先进的控制系统, 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在各主要 工序设立智能数据采集工作站;建 立数据采集中心,部署数据采集服 务器,与各数采工作站进行数据交 互,同时在数据采集中心需部署相 关网络和服务端安全设备设施

  实现车间内智能装备间数据的互联互 通;应用实时数据库等技术完成数据的 收集和存储;保证下层工控网络安全

  广泛收集、整理、汇总、加工各类数采 数据并与发行人 MES、大宗原燃料管 理、物流跟踪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 交互,为上层业务中台、数据中台的建 设提供支撑

  本募投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中仅有 MES系统改造升级是基于原有系统的改造,主要差异体现在管理范围不同。

  发行人现有的 MES产销一体化系统主要涉及钢后工序(炼钢、轧钢、成品库存与发货),但并不包含铁前工序(焦化、球团、烧结、炼铁)。本次改造将以焦化、烧结、炼铁等铁前工序为主线,以炼铁的稳产、高产为目的建设铁前MES系统,同时对原有的 MES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打通发行人全工序流程的数据流、物资流与资金流,全面优化发行人生产组织和质量控制,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

  除上述 MES系统改造升级外,本募投项目中其余项目均为新建,不涉及与当前系统的差异。

  发行人作为传统的制造企业,面临着空前的竞争压力,面对不断紧张的用工压力和效率提升的内在需求,发行人亟需借助数字化、物联网等新兴技术完成自身战略转型,从而保持持续竞争力。以智慧工厂建设为抓手,加速公司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推动公司产业升级转型是发行人保持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发行人目前在产线智能化、装备自动化等方面还存在较大不足,无法满足无人或少人情况下对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数据采集及不间断自动化生产的需要。受限于工艺布局、装备水平等情况,公司管理手段和方法不足以适应发行人对关键业务环节更加细致的管理要求。与此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无法形成全面反映发行人运营实绩的数据中台,发行人业务系统元数据难以得到高效利用。

  综上,“方大特钢智慧工厂建设改造项目”主要从基础软硬件平台和设施建设、数据中台和业务中台的梳理和搭建、精细化管控与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建设、供应链协同与智能决策等方向进行改造建设,是公司向“物联工厂”转型升级,建立数据治理体系,推行精细化管理的必然选择,该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三)“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是否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风险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3-201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

  “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主要集中在发行人生产工艺中炼焦、炼铁、炼钢等环节,根据产生污染物种类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保障发行人的生产流程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发行人力抓监测体系运行,建立了一系列环保管理制度,在重要设施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监测数据,发行人各项监测结果均达到排放标准,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未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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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中主要目标的要求:

  “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 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发行人不属于上述重点区域钢铁企业,但为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工艺装备水平,以达到环保 A级绩效企业标准为目标,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文件要求,计划在 2025年底前对本次“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综上,“超低排放环保改造项目”涉及的相关设施或场所目前满足环保政策相关要求,不存在违规风险。

  (四)公司主营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

  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 艺流程,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区别建设、改 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对设备做出具体要求;新建、改造 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产业【2015】127 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要求钢铁企 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 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 级(L4级)自动化系统;对于环保和能耗标准要求更加严格, 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

  提出了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 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 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到 2020 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 全行业根本性脱困。产能过剩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粗钢产能净 减少 1亿—1.5亿吨;创新驱动能力明显增强,建成国家级行 业创新平台和一批国际领先的创新领军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 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双下降;培育形成一批钢铁智能制 造工厂和智能矿山;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大幅提高, 实现一批关键钢材品种有效供给。力争到 2025年,钢铁工业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自主创新水平明显提高,有 效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形成组织结构优化、区域分布合理、技 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发展态势, 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跨越。

  《关于加强生产许 可证管理淘汰“地条 钢”落后产能加快推 动钢铁行业化解过 剩产能工作的通知》

  在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抽查、全面督查和违 规企业调查中,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以及各地 方政府明确的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办理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手续,并按 程序上报总局。

  《关于做好 2017年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 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工作的意见》

  要求 2017年 6月 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2017 年退出粗钢产能 5000万吨左右;全面关停并拆除 400立方米 及以下的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 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 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后产能。

  把钢材质量稳定性、先进高端钢材、节能环保新技术、关键共 性技术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 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进一步完善废钢铁回收、分类、 加工、配送体系等,加速废钢铁循环利用,在资源循环利用基 地建设中鼓励废钢铁循环利用,适度引导发展电炉炼钢。减员 增效,降低经营成本,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逐步降 低债务负担。积极推动钢铁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推动钢铁、煤 炭、煤电领域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 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根据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的 协作,实现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 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坚决打好 工业和通信业污染 防治攻坚战三年行 动计划的通知》

  要求推动河北省等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停、转型 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结合钢铁 去产能和废钢回收利用情况,研究支持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的政 策措施。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 3000万吨左右,力争提前完 成“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 1.5亿吨的目标。

  不得出台支持违规新增产能的措施,以及阻碍不符合环保、能 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产能退出和“僵尸企业”出清的 措施。对鼓励钢铁行业创新研发和技术进步的支持政策,应加 强监督检查和成果审计,确保政策资金专款专用。

  在钢铁等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从源头削减废气、废水及固 体废物产生。推动废钢铁、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全面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对 2016-2018年去产能项目实施“回头看”。巩固打击“地条钢”和治 理违规建设煤矿成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上下游融合发展, 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充分利用产能 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导先进产 能向优势企业集中。着力解决重点区域钢铁产能布局不合理问 题,深入推进煤炭清洁开发、清洁生产、清洁运输、清洁利用。 促进煤钢传统产业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协同发展,形成 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 企业改革。

  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 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 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钢 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 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 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各地区自 2020年 1月 24日起,不得再公示、公告新的钢铁产 能置换方案,不得再备案新的钢铁项目。各地区要全面梳理 2016年以来备案的钢铁产能项目(中央钢铁企业项目由所在地 一并梳理),并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项目符合安全、环保、能 耗、质量、用地、产业政策和产能置换等相关要求。根据部际 联席会议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会同有 关方面,研究制定钢铁项目备案指导意见、修订钢铁产能置换 办法。各地区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相关单 位,并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监控,从严管理,违规必须 坚决整改、问责处理。

  进一步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加强钢铁产能项目备案指导, 促进钢铁项目落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 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肃查处各类钢铁产能违法违规行 为,加快推动落户产能退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和已化解 过剩产能复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第十四个五年规 划和 2035年远景目 标纲要》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 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推进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绿色化改造等。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 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 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 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 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等要求。

  严格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规范建设钢铁冶炼项目,强化钢 铁项目备案事中事后监管,以巩固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成果,推 进钢铁行业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 2025年,钢铁工业基本形成布局结构合理、资源供应 稳定、技术装备先进、质量品牌突出、智能化水平高、全球竞 争力强、绿色低碳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到 2025年,完成 5.3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 动,钢铁、电解铝、水泥等重点行业产能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 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 30%等。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炼油、电解铝、 水泥、平板玻璃(不含光伏玻璃)等产能。研究建立大气环境 容量约束下的钢铁、焦化等行业去产能长效机制,逐步减少独 立烧结、热轧企业数量。大力支持电炉短流程工艺发展。2025 年和 2030年,全国短流程炼钢占比分别提升至 15%、20%以 上。

  《关于印发钢铁/焦 化、现代煤化工、石 化、火电四个行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原则的 通知》

  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 建钢铁冶炼项目。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 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促进区域减污 降碳协同发展。钢铁联合企业新建焦炉须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 装置。新建(含搬迁)钢铁、焦化项目原则上应达到超低排放 水平,鼓励改建、扩建项目达到钢铁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原则上不得配备自备燃煤机组。

  发行人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冶金原燃材料的加工、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包括炼铁、炼钢、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4个子行业。

  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国家对于钢铁行业主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污染防治设施配套齐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有环保设施 143台(套),其中废气处理设施 79台(套),水处理设施 11套,噪声治理设施 53台(套),废渣处理设施 1套。发行人将烧结机及球团脱硫设施、烧结机机尾除尘、高炉出铁场除尘、转炉二次除尘等重要设施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发行人环保设施情况良好、运行正常,各治理设施排放达标率 100%,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均在 98%以上。

  发行人现有废水外排口 2个,分为 1#总排和 2#外排(焦化排口),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等,分别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发行人现有废气排放口 64个,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分别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 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 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能源消耗方面,发行人一方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能技术,优化用能结构,强化节能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余热、余气、余压等二次能源发电,推进能源循环综合利用最大化和能源消耗最小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能源消耗方面均能严格执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能耗及技术指标

  注 2:考核标准 2系《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的企业能耗标准。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 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轧钢环节,拥有弹扁线、优特钢线两条专业化弹扁生产线mm扁钢。全线架短应力线轧机连续轧制,精轧机之间采用 6架活套,可实现无张力轧制,使产品公差尺寸控制更精确。加热炉出口设有高压水除鳞装置,在线安装测宽测厚仪,能较好地保证产品的表面质量、公差尺寸、脱碳、平直度,满足用户的需求。2)优特钢线mm。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轧机采用微张力和活套控制轧制,配备在线测宽测厚仪,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此外,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产品的平直度好,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降低硬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各类产品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不存在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发行人采用以下工艺技术进行生产:1)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加热质量高;2)采取高压水二次除鳞,一次除鳞压力高达 30MPa,去除钢坯表面氧化铁皮,产品表面质量好;3)粗、中、精轧机选用国内先进可靠的结构型式,平立交替布置,轧件无扭转,产品公差尺寸稳定;4)轧机采用微张力控制轧制,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5)拥有步进齿条式冷床,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6)使用 180×180×7950mm钢坯,增加压缩比,提高产品的晶粒度,改善组织。同时产品的定尺率高,能提高用户材料的利用率;7)采取低温轧制工艺,脱碳控制水平国内领先,处于国际先进水平。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发行人情况:发行人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发行人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安全、顺利、有序推进。

  发行人根据《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指导性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发行人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钢铁产能中不存在 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目前,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容量情况如下:

  发行人汽车板簧系列产品拥有“长力”“红岩”“春鹰”三大知名品牌,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列为全国首批“推荐商品”。当前在弹簧扁钢和汽车板簧两类产品上,发行人代表了行业高端技术水平。现执行的汽车用弹簧钢国家标准由发行人牵头主持起草或主要参与,情况如下:

  GB∕T 33164.1-2016 汽 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 第 1部分:热轧扁钢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冶金 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GB∕T 33164.2-2016 汽 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 第 2部分:热轧圆钢和 盘条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冶金 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北京交 通大学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7年 9月颁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总质量大于或等于 12,000千克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后轴,所有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以及三轴栏板式、仓栅式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鼓励空气悬架等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电控智能悬架等汽车电子控制系统行业的发展。

  综上,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发行人现有产能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面均符合相关标准,发行人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不属于淘汰产能,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1)房地产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2)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3)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2)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 (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 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危险废物经营,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 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钢、铁冶炼,通用零部件制造,弹簧制 造,弹簧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 售,铁合金冶炼,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 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有色金 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模具制造,模具 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 冶金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 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销售,机动车修 理和维护,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 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 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 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成品油批发 (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 资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 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

  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 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 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 贸易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旅游开发项目 策划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游览景区管 理,专业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 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休闲观光活动, 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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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材加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计算 机软件以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矿产品、金属材料的批发、零售;自营和代 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自主选择经 营其他一般经营项目。

  金属构件、电气柜、工业管道制造、安装; 冶金设备和通用设备检修安装;冶金、冶炼 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炉窑工程 专业承包贰级(以上项目限在资质证书范围 及有效期内经营);起重装卸(限在使用证 有效期内经营)、机械设备制造、冷弯型材 及彩钢板(瓦)加工和冶金辅料生产(以上 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拖拉机、农用运输机械零部件及配件、 汽车弹簧专用设备、汽车底盘、汽车弹簧、 汽车空气悬架、导向臂、汽车横向稳定杆、 扭杆、油气悬挂及举升缸、模具、金属制品 研发、制造、加工;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铁精粉加工、销售;铁矿石开采;砂子、石 头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型饭店(含熟食卤味);会务服务,商务 咨询,票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其他饮用 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土地的租 赁;瓶(桶)装饮用水代加工。

  铁矿开采;矿产品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钢渣的处理及产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工业废物的处理、回收与综合利用(不含生 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综合利用再生资源产 品研发、生产、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 设备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环境检测技术服务及咨询;检测技术服务及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 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 般项目:国内贸易代理,工程管理服务,信 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 口代理;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设 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国内贸易代理;装卸搬运(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 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 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化 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国内 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 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 术推广服务,冶金专用设备制造,金属结构 制造,钢压延加工,采矿行业高效节能技术 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吨袋、包装袋的制造和销售;国内贸易(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面料纺 织加工;纺纱加工;国内贸易代理。(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腐竹的制造和销售;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服饰、纺织品、劳保用品的制造和销售;国 内贸易;预包装食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牛、羊的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国内贸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各类汽车、农用运输机械零部件及配件、汽 车弹簧专用设备、汽车底盘、模具、金属制 品研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机电产品、 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产品销售;进出口业务;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除外)

  铁矿石洗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钢材加工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计算机 软件以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国内贸易(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开发、制造、销售汽车钢板弹簧、 汽车空气悬架、导向臂、汽车横向稳定杆、 油气悬挂及举升缸以及其他汽车零部件(不 含汽车发动机),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 口业务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 材料、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汽车零部件制造技术咨询服务。(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拖拉机零部配件(含钢板弹簧),农 林机械,金属铆焊的生产、加工、批发、零 售、代购、代销,机电产品(含国产汽车、 不含小轿车)、钢材贸易,货物进出口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

  铁精粉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拖拉机钢板弹簧、非标准件的生产加 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 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 件、零部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 销售;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汽车钢板弹簧、横向稳定杆、空气悬挂、导 向臂、油气悬挂、举升缸及汽车零部件(不 含整机)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汽车配件、五金工具、橡胶制品、仪器仪表、 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易制毒 产品)、焦炭、矿粉(除金银)、石灰石、 冶金材料、耐火材料、建材、钢材、水暖器 材、建筑用金属制品、轴承、劳保用品、电 线电缆、膨润土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中须前 置许可的项目除外);煤炭零售;技术咨询 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批发(无储存):液化石油气(限 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煤焦沥青、 硝化沥青、丙烯、苯、甲苯、1,2-二甲苯、1,3- 二甲苯、1,4-二甲苯、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 环氧乙烷、碳化钙、氢氧化钠、煤焦油、粗 苯;经营废旧金属(除危险品);重型、矿 山、建工、电力、工程机械、煤矿机械、普 通机械设备及配件、汽车零部件、金属制品、 钢产品、模具销售;高、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销售;环保设备及配件的销售;起重机械、 机械式停车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及配件销售; 油田特种作业车(法律法规禁止的及应经审 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石油装备销售; 仓储(除危险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批发; 金属矿石批发;普通石油制品批发;建筑材 料批发;金属材料批发;橡胶制品批发;化 工产品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制品 批发;非金属矿及制品批发;机械设备批发;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日用百货批发;文具 用品批发;仪器仪表批发;汽车及零配件批 发;五金产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 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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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活动,以私 募基金从事股权、管理、资产管理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 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

  咨询,自有资金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 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 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实业,管理,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五金产 品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 品);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 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炼焦;煤炭洗选(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焦炭、煤气、玻管、塑料制品、硫 酸铵、粗苯、硫磺、煤焦油(有效期至 2024 年 12月 17日)(国家有专项规定按规定办 理);农副产品收购;自有房屋、设备租赁, 技术咨询服务;水电转供;煤炭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以上项目依法需经 批准的项目,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专用车、汽车零部件及工程机械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 及生产、销售(国家规定需审批的取得审批 后方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 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须经国家规定的商品除外); 经营本企业的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设备出租;钢材、汽车配件的销售;对外投 资及管理咨询服务(证券、期货类咨询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定位均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经营”业务。(未完)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开云体育 开云平台